臺北醫學大學 醫學科學研究所碩、博士班修業規定

    修正條文對照表

    博士班修業辦法修正案:SCI論文發表之相關修訂。

      正 後  

      正 前   

    貳、博士班

    第五條第三款:

    SCI論文須符合以下規定,始得提出博士論文所內初審:

    (至少有2SCI論文(歸類該類別之前50%1篇須接受,另一篇須至少為under review並提供投稿編號)或有1Impact Factor 5,且以第一作者發表之原始論文。

    (以相同貢獻(equal contribution)方式與他人並列論文第一作者時,該篇論文IF 須除以equal contribution 的作者數,所得商數IF5.0 者。

    貳、博士班

    第五條第三款:

    SCI論文須符合以下規定,始得提出博士論文所內初審:

    (至少有2SCI論文(歸類該類別之前50%)或有1Impact Factor 5,且以第一作者發表之原始論文。

    (以相同貢獻(equal contribution)方式與他人並列論文第一作者時,該篇論文IF 須除以equal contribution 的作者數,所得商數IF5.0 者。

    修改條文內容